财通聚利纯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02日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13:46 点击次数:100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34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对增加C类基金份额进行相应更新,相关内容自2024年11月 截止日为2024年10月9日。此外,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 月2日披露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直销渠道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进行相应更新,相关内容自2024年7月2日起生效。本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然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投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总数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事件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分为不同的类别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吴林惠先生,董事长,会计学本科,经济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中 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委书记、董事长。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众交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有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首席专家,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浙江大学光 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 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北中瓷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起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深会员、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部门经理、 合伙人。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 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破 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春庭先生,董事,工学本科,会计师。历任武警绍兴市支队司令部见习 参谋、副连职参谋;武警浙江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副连职助理员、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稽核部职员、经理助理,富阳营业部副总经 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稽核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筹)负责人(主持工作),清算存管中 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部(筹) 主要负责人,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程欣先生,董事,审计学本科,中级审计师。历任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 公司风控审计部职员;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职员、副部长, 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风控法务部部长,杭实产投控股(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西子清洁能源 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燕女士,董事,管理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员、审计主管,亨通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规划部总监。现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傅子龙先生,职工董事,法学硕士,经济师、政工师。历任国核自仪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管理岗、工会委员、团委副书记,国核商业保 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党建经理、工会委员。现任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 殷平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2016 年 11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战略与产品部总经 理。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员、副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经理。2019 年 12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金梓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TMT 行业高级研究员。 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为臻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 10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运营总监。 方斌先生,浙江大学法律学硕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2022 年 8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上海财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现任基金经理: 罗晓倩女士,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历任友邦保险有限公司风控岗,国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 交易员,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主办助理。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收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收公募投资部(二级部)负 责人、基金经理。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罗晓倩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 管理的基金名称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07-19 -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6 - 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03 -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10-22 - 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财通安裕3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08 - 财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08 -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6-26 2022-07-08 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财通裕泰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力学与工程科学本科。历任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融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基金 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兴证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收总监。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梓才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唐家伟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2)固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罗晓倩女士,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收公募投资部(二级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周岳先生,固收研究部(二级部)负责人;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张婉玉女士,固收公募投资部(二级部)基金经理。 (3)量化与组合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朱海东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陈曦先生,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分配收益。 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 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 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 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 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 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 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 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 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专户资产等。江 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 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 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3/4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6888 816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 APP:财通基金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 售机构名单。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3/4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期 25 楼 公司电话:+86 (21) 22122888 公司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业务联系人:侯雯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3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间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户。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1 日确认申购成功后,开始计算基金持有期 (即持有期包含申购确认日)。T+1 日确认赎回成功后,不再计入基金持有期 (即持有期不含赎回确认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 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Y≥30 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 (含)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Y≥7 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 (含)起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该类基金份额。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满二十天后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满二十天后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68.52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满五天后决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五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6=10,560.00 元 赎回费用=10,560.00×1.50%=158.40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158.40=10,401.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基金份额五天后赎回,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6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无法正常运行。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 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 潜在影响。本基金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 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 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 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 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 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 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 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 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 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 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 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 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 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 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 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 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 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 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品种。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641,523,514.08 98.1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601,147.54 6.25 序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张) 值比例(%) N005 N006 (乡村振兴) N001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尾差。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8年9 月26日-2024年3 月31日)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9月26日;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估值。 值价格数据。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时; 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 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时;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 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进行支付。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 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业绩 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 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 业的走势。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 险。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 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上升。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对使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而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 可使用。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 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资 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 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六)其他风险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召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券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 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 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 金管理人给与必要的配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 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或每年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年度基金交 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制纸质账单。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基 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 APP 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 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 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 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员变更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6 月 30 日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 06 月 30 日公告)》;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人变更公告》; 人变更公告》; 年第 2 季度报告》; 券投资基金 2023 年风险评价结果的公告》; 年中期报告》; 司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员变更的公告》;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年第 3 季度报告》;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年第 4 季度报告》;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年年度报告》;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年第 1 季度报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财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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